个人公司注销流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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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司要做注销了,但是其中的注销流程要怎么走?办理公司的注销需要哪些材料?来看看小编为你带来的个人公司注销流程知识吧!

公司注销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一)总公司注销登记需要的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以上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分公司注销登记需要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公司注销程序

1、公司注销程序:成立清算组; (待定,看情况)

清算的步骤:

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1、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

2、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一、成立清算组。

二、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馀财产;

5、 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馀财产。

六、终结清算工作。

1、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2、工商局领取注销登记有关文件并;办理注销公告(三次);

3、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4、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先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程序:股权是股东所有,所以转让款当然是直接打到股东帐户,和你卖东西付钱肯定是付给你一样的道理.对外投资形成股权,如为公司以法人股东形式投资形成,应于公司注销前办理股权变更〈转让〉。

5、可有两种:对外转让,如此可能价格不理想; 对内转让,即将股权转让〈变更〉至现公司自然人股东名下,将合资公司中原法人股东变更为自然人股东,如此仅为身份性质改变,股权不变,不至于急于转让而价格吃亏,除非原公司存心放弃,或股东间难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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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非破产清算程序的中保护债权人利益

一、 解散事由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符合公司法的以下事由规定: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除第(四)、(五)项为客观情况外,其他规定均可通过公司股东自行决定公司的解散。尤其是第(二)项对债权人的债权回收风险最大。

二、清算及注销程序

1、成立清算组

公司因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经营困难的规定予”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实务中,如果清算是由股东自愿主动做出的,往往不会在清算组的组成时间上产生延迟,更多的问题往往集中在清算事务上。但是债权人仍然需要关注清算组的组成及程序是否合法。同时注意其是否依法完成备案。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清算通知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本程序中,清算组除应当遵守上述各项时间规定外,还需要注意非常重要的一点——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本规定体现了以下几个含义:

(1)清算组在债权申报期间对债权人实施清偿是违法的。这里的“债权人”指的是所有债权人而非个别债权人。因为清算的目的之一是需要核算、查清公司当前是否属于资不抵债的情况,盲目清偿债权人债务将可能导致位于前位清偿顺序的公司员工工资及国家税收无法实现清偿。因此在债权申报期间禁止清算组对所有债权人实施清偿。

(2)债权申报期间之后是否可以清偿,本规定中并未提及。而根据公司法后续程序的规定,接下来的属于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工作。法律虽然并未直接规定该程序中清算组是否可以清偿债权,但是整个清算程序的目的而言,如果债务人实施清偿同样会产生(1)中所述的法律后果,因此仍然不能清偿,直至按照法定顺序清偿的程序启动。

(3)债权通知书发送时,债权人注意监督债务人是否能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实务中有债务人故意采用报纸公告方式而省略专项通知的情况,其用意在于不想让债权人过早知晓甚至逃避公司债权申报义务。遇到此类情况,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所在的工商登记部门举报。

3、清算方案的确认及清偿

(1)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方案并非由债权人来审议,而是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但是如果债权人对清算方案不予认可,从法律操作的角度而言,即便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以上清算程序是建立在比较理想化的资产状况下实施的清算。法律实务中,多数企业在清算程序启动时往往已经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根本无法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债务清偿,由此也导致后续的所谓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法院确认程序无法实施。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律操作上,公司有时为了防止资不抵债的情况发生会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形式通过债权人的妥协完成债务最终数额的确认及偿还方式,公司负债情况也将因此改善,从而减少资不抵债风险的发生。

法律实务中此阶段如果债务人愿意与个别债权人配合实施债权清偿,会采用债权人诉讼而后通过和解形式予以清偿。但是实际上此做法因为违反了公司法清算期间应当按照法定顺序清偿的规定而应当被认定无法律效力。笔者倒是建议债权人尤其是大额债权人考虑与债务人的股东合作,通过合作运营完成公司业务的重新启动,当然具体合作方式双方可以灵活考虑。有时或许还能产生一种新的发展契机。

而对于仍然无法完成债权清偿的,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由此真正的破产程序才会启动。

以上关于在非破产清算程序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实务方法仅供读者参考,由于个案差别,请综合考虑案情,作出符合案件需要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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